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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改引入高管问责制
发布时间:2015-04-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点击:
    继监管层在寿险产品费率设计上引入高管问责制后,4月1日起开始试点的车险费改也引入了这一责任制。昨日,保监会明确表示,在费率方案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偿付能力与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上,保险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这显然是为了防范险企拥有自主开发车险产品时上演非理性竞争,监管在打预防针。
  保监会昨日下发《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制定与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上述规定。保险产品开发需要相当专业的精算,《通知》还对险企分管精算、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管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职责。对此,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分析,原先产品出现问题多数归咎于总精算、产品部,此次将险企高管纳入连带责任范围内,体现了监管部门在费率市场化背景下对产品设计的重视。
  最惠保创始人陈文志指出,车险费率方案精算工作底稿要保存十年以上,这将迫使担责的高管人员更认真负责。早在去年8月,保监会曾在人身险产品开发方面也表示,一旦产品设计不合规将追责董事长和总经理。
  《通知》最大的看点在于,提出了自主核保系数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方案,方案的制定应当结合公司的风险管控手段、业务流程、市场策略等。为了在自主开发车险产品平稳试点,保监会要求险企在对防范风险的各环节做得事无巨细,如费率方案目标和定位、风险成本测算、费率方案影响测试等。对于试点之后,每季度对产品费率方案与实际经营结果出现偏差应当回溯分析并及时调整。一旦车险费率不合理或执行过程中偏离方案设置情况特别严重的,保监会将停止相关产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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