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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0-14 来源:未知 点击:

    2012年10月23日15时许,王XX驾驶自有的三轮摩托车载房X沿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WS县X村路段与宋XX驾驶的鲁H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Oxxx挂车,王X顺向停放的鲁08/xxxxx农用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X、房X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王XX、房X受伤后即被送往WS县中医院抢救后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事故经WS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后,王XX逃逸,宋XX驾车驶离现场。•••王XX、宋XX、王X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房X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该事故造成王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三轮摩托车损失等共计193568.02元。房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6944.53元,总计200512.55元。
    因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三方未达成协议,王XX、房X委托我公司代为索赔,在充分了解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后,我们将鲁H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Oxxx挂车交强险、商业险承保公司、宋XX、王X一同列为被告。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宋XX驾车逃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承担2/3的份额、伤残鉴定费不承担。我公司强调:1、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宋XX驾车驶离现场”而非“逃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王X拖拉机因未投保交强险其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部分,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鲁H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Oxxx挂车交强险、商业险承保公司承担鲁H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Oxxx挂车应承担部分,先承担王X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应分摊部分尔后追偿,商业险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的三分之一,使王XX、房X得到各项损失赔偿167869.35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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