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保险中介业务迎来“整顿及规范年”
发布时间:2014-03-01 来源:未知 点击:次
半年前震惊业界的上海滩最大保险中介公司泛鑫骗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目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公司在中介业务上的内控漏洞,同时也敲响了监管对于保险中介业务的风控警钟。多地保监部门已将2014年定为保险中介业务“整顿及规范年”,监管风暴旋即刮起。
内控漏洞倒逼制度跟进。记者从市场上独家获悉,在泛鑫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历时半年对整个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多番深入排查,目前已针对人身保险公司专业中介业务管理草拟了制度细则,对“佣金前置、代收保费、自买单”等潜规则将形成约束力。一旦出台,将对整个保险中介市场影响重大,尤其是对保险代理机构及依赖中介渠道的部分保险公司。
佣金须分年支付
多家保险机构负责人透露,已收到监管下发的内部征求意见稿。“规则很细化,比如对佣金前置的规定,销售类佣金应在保单有效期内根据保险产品的交费期限分期支付,交费期限超过5年(含5年)且低于10年的,销售类佣金应至少分3年支付,其中首年销售类佣金不应超过总销售类佣金的70%。对于交费期限超过10年(含10年)且低于20年、超过20年(含20年)的则另有规定。”
大比例佣金前置正是泛鑫骗局形成的动因之一,也是目前保险中介行业的一大潜规则。手握渠道话语权的一些保险代理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将续期佣金也一并算在首年佣金里提前支付。这样做的风险便是,一旦续保的量跟不上,保险代理机构如不认账,保险公司将自兜财务损失。
事实上,“自买单、代收保费”等行为也是导致泛鑫事件爆发的导火索。为了不断骗取高额佣金,泛鑫管理层鼓吹内部员工购买保单,造成保费规模虚高、“江湖”地位骤升的假象。而从本报记者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其明确规定“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投保的保单,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将该保单的保费收入计入佣金计算基数”;此外,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或接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费,且不得以保费抵扣佣金,佣金应由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使用唯一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佣金的5%应作为风险保证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存于专门的商业银行账户,用于应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现的重大风险。保单到期后,由人身保险公司将应对重大风险结余的保证金及其利息,支付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代理数量有限制
征求意见稿对“佣金前置、自买单、代收保费”的严格规范,受到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赞同。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可避免保险公司的部分利益受损。但在泛鑫事件中,保险公司难辞其咎,其自身在事件中所暴露出的风控漏洞及管理缺失亟待补课。
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须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派驻服务专员,及时监控风险,派驻的服务专员应至少每两年更换一次;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委托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风险监测并建立评级标准,并至少每年评级一次,评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保单继续率、回访问题件率、投诉率等,评级结果应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共享。”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同一保监局辖内,对于代理的人身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3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多家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表示,他们对于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严格规范并无异议,“只有整个市场规范有序了,大家才有"蛋糕"吃。”
不过,对于其中合作数量的限制,他们则有不同看法。“我们的理解是,在一个地区一家保险代理机构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一旦按此实施,对于我们的业务肯定是有一定影响的。我们的建议是,合作数量的多少并不直接影响保险中介市场的秩序,关键是加强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