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
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未知 点击: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期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3〕2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明确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聚焦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着力提高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防止销售误导,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保险机构内控合规水平,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
     二、进度安排
  (一)组织部署。此次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以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为单位开展,包括法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法人机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省级分支机构,各市场主体应将所辖分支机构全部纳入自查范围。自查范围以销售人员为主,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
  (二)自查整改。自查重点为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销售人员在自媒体发布违规或不当信息情况,以及销售人员在互联网营销宣传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序良俗、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各保险机构应对照《通知》中所列的重点内容,及时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不规范宣传行为,立即制止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处分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结报告。各保险机构应结合自查整改情况,认真填写《保险机构自查问题数量统计表》和《保险机构自查销售人员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统计表》,并形成专项报告报送属地监管部门。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要对照《通知》要求,详细列明自查开展情况、所属销售人员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的基本情况、所属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后续工作计划等内容。
  (四)监管督导。各银保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相关机构,并结合日常监管及保险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对走过场、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开展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省局将全面总结本次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对辖区保险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通报。
      各保险机构应在4月17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工作联系人,于6月30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关统计表(联系人及相关统计表详见《通知》附件)。各银保监分局应于7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本辖区自查情况报告,并将各保险机构联系人、原始自查报告、相关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各保险公司通过金融专网方式报送相关资料,济南地区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通过互联网邮箱方式报送相关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保险机构要将此次自查整改工作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对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内容的合规性负责,调动各层级机构和员工的主动性,确保全面落实自查整改工作要求。各银保监分局要将此次自查整改工作作为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周密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注重整改成效。各保险机构要结合自查整改发现问题,剖析问题成因,分类处置,堵塞漏洞,从完善长效机制的角度出发,建立审核机制,完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要加强合规性培训,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推动自查整改工作常态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各银保监分局要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同查同处”和“双罚”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强情况报送。各银保监分局、保险机构要有序推动自查整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做好工作总结,形成高质量的工作报告。对自查整改期间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于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应及时总结,主动报送相关情况。

   山东智诚惠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呼吁:
            所有分支机构、所有经纪从业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监管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如有违规情形,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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