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共知,保险为全社会各种人群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障,但一些专门针对低收入人群的特定险种却较少为人所知。
小额保险是一种由不同类型主体提供的,按照保险的核心原则运作,依照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收取一定保费,从而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特定风险保障的产品。由于小额保险专注于深挖低收入人群作为其目标群体,和我国的扶贫脱贫工作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保险是脱贫攻坚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助于结合政府、企业和各类基层组织的力量,一同帮助低收入群体脱贫,并防止因病、因灾返贫。近年来,我国的脱贫进入攻坚阶段,要力争2020年之前消灭贫困人口,全民迈入小康社会。小额保险也更多地转向以扶贫保险的形式销售。
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展扶贫保险固然重要,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庞大群体,那就是农民工。农民工是指户籍属于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群体。其重要性体现在这个群体数量庞大,且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2016年,我国农民工总量已达到2.82亿,据不同学者不同口径的估计,农民工对我国GDP的贡献率高达16-24%。而其特殊性也很突出——他们是我国二元城乡结构下的特有产物,在社会保障、就医置业、子女教育等多方面存在客观的壁垒,时而引发社会关注。农民工虽然并不一定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贫困人群,但是一个农民工常常代表了整个家庭的指望。农民工因其职业特点往往面临着比一般人群更高的意外伤害、工伤、疾病和死亡等人身风险。如果无法得到合适的风险保障,那么一旦发生事故,则很容易造成整个家庭致贫、返贫。
从供给方来看,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群体的保障水平较为有限,异地就医和理赔也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且农民工通常不会选择额外购买传统商业保险。发展农民工小额保险为农民工群体提供风险保障是解决以上问题的一种尝试。我国从2008年开始试点针对农村居民销售小额人身险产品。2012年6月,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将覆盖范围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新增的三类城镇地区低收入群体中就包括无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自此之后,包括国寿、人保在内的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并推出了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小额保险产品。供给端的产品设计和服务为通过小额保险解决农民工风险保障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但需求端的支付能力和购买意愿也是产品和市场发展壮大的基石。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数据,2015年,农民工小额保险承保9000万人,覆盖率约为30%,提供了共计1.4万亿元的总保障。相比以往,农民工的保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很大发展空间。
保险经济学的经典理论认为,保险需求的决定因素可以分为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和结构因素。同理,提高农民工小额保险的需求也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在经济因素方面,目标群体的收入水平和小额保险产品的价格水平是决定小额保险需求的重要经济因素。就农民工群体的收入情况来看,受到城镇劳动力需求日益扩大的影响,农民工群体的收入在近年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农民工人均月收入达到3275元。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保费支付能力。而就小额保险产品的价格来看,目前已有的专门为农民工推出的小额人身保险的普遍年保费水平介于15-25元左右。据此计算,小额保险的年保费占农民工群体平均年收入的比例不到1%,基本属于可承受范围。所以,提高农民工小额保险需求的主要瓶颈并不在此。
在社会文化因素方面,现有研究表明,包括同辈效应、目标群体对保险的了解程度、对保险机构的信任程度,会显著影响小额保险需求。来自同一地区的农民工,往往会自发形成一个群体,聚集于某一特定职业,在居住地点上也呈现出聚集特征,甚至会在城市中建立自己的“社区”。这一自发形成的群体往往是农民工获取各类信息的最主要渠道。而农民工群体在选择购买小额保险产品时也很有可能会在这个群体中交换信息和看法,从而导致决策趋同,产生同辈效应。这种效应的存在会使得其他因素(如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对农民工小额保险需求的影响产生“放大”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方面,针对农民工小额保险的宣传渠道应当有所创新,以便提高参保率;另一方面,应尤其重视在理赔环节提高效率并完善沟通机制,以免使得负面的理赔结果通过群体内的社区扩散,降低投保意愿。
在结构因素方面,个体对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对自身风险水平的认知也会影响小额保险的需求。农民工群体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意外伤害风险。2016年,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比重为30.5%,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为19.7%。这类工作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而出于成本考虑,很多企业缺乏安全培训和安全保护,使得意外伤害风险进一步上升。很多研究都发现,近期发生的风险事故对农民工的购买意愿有显著的影响。把握理赔后的黄金时间,对于同企业、同行业农民工进行宣传和案例教育,也有助于提高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