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宏观调控进入关键期,保险监管部门近日也开始加紧摸底保险行业不动产投资现状,拟规范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运作风险。
上证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中国保监会本周向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内部文件,要求各类保险机构应当就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情况开展自查。
在这份名为《关于开展不动产投资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保监会强调了三大核心内容:一是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不动产投资监管政策规定,规范开展投资运作;二是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开展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情况自查,并及时报送自查报告。
具体来看,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表示,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避免参与短期炒作,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向不动产投资项目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保监会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涵盖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合规审查、投资操作、管理运营、资产估值、财务分析、风险监测等关键环节,形成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和处置的全程管理体系,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全面防范和管理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全面自查投资的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情况,并于11月15日前,按规定格式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表报送保监会。
其中,直接投资不动产情况,须填报项目名称、所在区域、计划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资产性质、标的类型、经营状态、投资方式、初始投资时间、账面余额等信息;通过金融产品间接投资不动产情况,须填报产品名称、产品发行机构、产品类型、产品募集金额、本机构投资金额、产品年限、剩余年限、投资收益率、预期收益率、不动产类型、所在区域、项目名称、投资方式、增信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强调,保险机构投资的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中,涉及商业住宅的,应当在报告中进行单项说明。业内人士分析表示,按照监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但不排除有个别保险机构通过信托等金融产品变相进入商业住宅。
保监会对这次保险机构自查行动极为重视,力求“不留死角”。据知情人士透露,根据这次自查要求,保险机构专业责任人(或分管领导)将作为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报告内容和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通知》中还透露,自查结束后,保监会将对部分机构报送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填报数据不真实或隐瞒违规问题的,将采取取消或暂停不动产投资能力备案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