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上岗证”。
为便于大家正确区分“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两者的不同,指导客户正确界定自己所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属性,明确自己是否需要办理“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上岗证”,并规避新条款中的免责风险,现将《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摘录如下,供大家学习,并及时向客户做好宣传和指导。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和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六条 从事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和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
(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