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患者未能获赔
李先生今年刚33岁,却不幸罹患尿毒症。2009年12月,李先生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只要不是因意外伤害引起的,李先生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会给付20万元保险金。合同生效两年后,他以确诊尿毒症为由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对李先生进行“生存调查”,发现其在投保前就被诊断为尿毒症,不符合理赔条件。
为此李先生打起官司。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所谓保险,具有两方面的特征,其一为危险客观存在,其二为危险是否转化为现实具有不确定性。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显示发生的致损事件,由于该事件的结果是确定性,所以既不属于保险意义上的危险,也不构成保险事故。
李先生的尿毒症,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经发生的事实,并非保险意义上的保险事故。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的尿毒症并非发生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之后的新病,因此不能获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