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王烨 北京报道
经历一年的筹备期,国内第一家自保公司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将开业。与此同时,对自保公司的监管政策也将于近日落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中国保监会已经拟定《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作为自保公司申请、开业、监管的暂行办法。
来自监管部门的消息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创新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大型工商企业设立自保公司。
设立自保公司,将企业自保进行规范管理,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也是国务院2006年23号文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
保监会针对自保公司特点,制定适合自保公司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的暂行监管规则。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以后根据自保市场发展的需要,将不断丰富和完善监管规则,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工商企业开设自保公司。
准入条件异于商业保险公司标准
通知规定,自保公司的成立须由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出资人的资产总额应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根据2012年全球企业资产排行榜进行测算,除金融企业外,中国境内企业满足该标准的公司大约有50家,并且已有多家公司表达申请意愿。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认为,对设立自保公司的企业设立一定的准入条件,是为了保证自保公司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基础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以稳定自保公司的日常经营。
目前保监会对于设立商业保险公司的条件较为严格,市场准入速度较慢。此次制定和公布自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为准备设立保险公司的大型工商企业提供了另一个渠道。
同时,规定准入条件也可以防止在政策发布初期,引发企业为获取保险牌照而集中申请设立自保公司,不利于自保市场初期的健康发展。
免缴保险保障基金
据了解,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该项规定相当于允许自保公司在开业同时经营全部财产保险业务,以及第三领域业务。这有别于新设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保监会规定,新设财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实行分级分类,意味着新设公司开业时只能经营部分险种的财产保险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放宽自保公司业务范围,是为了保证自保公司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同时通过多险种的经营,可以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扩大企业的自保覆盖面,分散自保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
对于再保险业务,按照规定,自保公司只能做再保险分出业务,也可以接受标的为母公司的分入业务,但不能接受标的不属于母公司的分入业务,以隔离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和风险传递。
根据保监会规定,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属于母公司的业务标的,不能承保母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也不能分入标的不属于母公司的保险业务,因此自保公司的业务标的实际上全部属于母公司,与商业保险市场相隔离,其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
出于上述原因,自保公司无需交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该项规定符合自保公司的自身业务特点,可以减少自保公司的资金压力,扩大现金流。
为了增加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自保公司可以在保监会规定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的防灾防损准备金。
保监会允许自保公司可以在不设立省级分公司的情况下,经营标的属于母公司的当地财产保险业务,这也是对现行分支机构管理政策的一大突破。
根据现有规定,新设财产保险公司在两年内不能出省经营。两年之后如果在其他省经营业务,需要先在该省设立分公司。而目前保监会对分公司设立申请还不能完全满足保险公司的愿望,准入节奏较慢。
在这种情况下,自保公司具有特殊的优势。上述人士认为,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发挥母公司在业务承保上的优势,以减轻自保公司经营成本。也可以通过扩大经营区域的范围,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业务规模。
规范自保行为发展自保公司
上述人士还表示,自保公司是保险市场必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丰富目前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激发保险市场活力,扩大商业保险市场承保规模。设立自保公司,规范大型企业的自保行为,并不会对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产生冲击,反而会促使商业保险公司和自保公司相互促进发展,挖掘更多的业务潜力。
一位财险人士认为,自保市场发展的初期,会对承保该类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也提高了设立自保公司的母公司在投保时的议价能力。
在此之前,中石油、中石化都建立了自己的安保基金,开展企业自保业务。与企业自保行为相比,自保公司具有明显的优势。自保公司具有多险种经营的资格,有利于企业风险管理;自保公司可以向外分保,有利于企业分散风险;自保公司还可以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从事资金运用业务。此外,自保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开展专业性的风险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自保公司由于只经营母公司保险业务,外界对内部业务了解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自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更需要发挥外部监管作用。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设立自保公司制定了鼓励和支持政策,我国监管部门也正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
据了解,中石油自保公司经过一年的筹建,已向保监会提交开业申请,保监会组织了现场验收,正在办理开业手续。开业后,将之前提取的安保基金纳入自保公司管理。
中石油自保公司名为“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将设在新疆克拉玛依市。该自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中国石油(行情,问诊)集团及中石油股份分别拥有该自保公司股权的51%及49%。
此前,保监会同意中石化在香港设立自保公司,但业务范围仅限于其境外保险业务,同时要求其境内的安保基金部分纳入保监会监管范围。据悉,近期青岛事故发生后,安保基金覆盖不足的弊端逐渐显现。各方也正在研究大型工商企业的自保行为,以及设立自保公司的必要性,提高该类企业风险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