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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行为(依据程度不同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为饮酒驾驶,俗称“酒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一种为醉酒驾驶,俗称“醉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本文讨论的为第一种情形),既是诱发交通事故的重要情节,又是引发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纠纷的重要因素。“酒驾”引起的保险诉讼案件,法院通常判决不支持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拒赔,但是,本文研究的这起案件是个例外。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拒赔,因该起交通事故夺去了一个大家庭重要成员的生命,给当事人家庭、社会治理造成了重大的次生灾害。该案件二审法官,叮嘱驾驶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驾驶,叮嘱保险公司遵守保险经营规则,依法合规合理经营商业车险业务。对此案件开展研究,目的在于规范保险经营活动、减少理赔纠纷,在于提升应诉水平、减少保险诉累,在于加大查处“酒驾”力度、预防交通事故,改善社会治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基本案情
综合一、二审判决文书,基本案情如下:具有多年驾龄的A(时年46岁)“酒驾”新购买的车辆(通过销售新车的4S店购买了甲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险),在道路上行驶中将同向行走的行人B(时年68岁)当场撞亡。交警认定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A 向B的家属赔偿10万元。B的母亲(时年86岁)、妻子(时年65岁)和4个女儿(时年分别为33岁、34岁、37岁、40岁)提起诉讼,诉求:1.判令A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X万元;2.判令甲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即X-10万)。A辩称:1.购买车险保险是别人代办、自己未在保单上签字(即不知道责任免除条款);2.自己不知道饮酒后不能驾车;3.对B家属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甲保险公司辩称:A酒后驾车行为违反交通法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商业险不承担责任;也不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A血液中乙醇成分进行了定性定量检验,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9.0MG/100ML。一审法院认为:1.交警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2.甲保险公司提交了保单复印件,但保单上的签字非A本人所为,故保险公司未尽到证明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已尽明确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判决:1.由甲保险公司赔偿B家属X-10万元(A已支付);2.A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对此判决,甲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新查明的事实包括:1.涉案保险是在4S店购买,保单是该店工作人员代签,A承认收到过保单原件但不提供原件;2.A具有多年驾龄、多次购买车险、具有保险理赔经验;3.保险行业的惯例是在保单的背面上附有保险条款,相关免责条款包括了禁止酒后驾驶的内容,并采取了加黑加粗字体载明。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事由,保险人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认为A具有多年驾龄、且有过多次购买车险及保险理赔经验,酒后禁止驾车属于社会常识,也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对其肇事行为引发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不予赔偿。经整理,二审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3.由A再赔偿B某家属X-10万元(A已经支付的)-11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4.驳回B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5.一审案件受理费由A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甲保险公司承担。
研究切点
选择不同的切点开展研究,具有不同的结论。本着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炼规律、改善经营的原则,本文选择保险经营、保险诉讼和风险预防三个切点开展研究。
保险经营。上述案例反映保险经营中,在销售环节存在两点不容回避的瑕疵:一是保险中介机构代签名问题。二审法院查明A在4S店购买车险,由该店工作人员在投保单上代签名。此处代理销售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保单上代签名,为A辩称加重保险公司责任埋下了隐患。二是保险公司保单管理问题。一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保单的复印件但未提供保单原件,二审中A某承认收到保单原件但未提供保单原件,两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保单原件。由于法院未能审查保单原件、且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签名的问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会认定保险公司对该笔保险业务未能够提供客观、全面的资料证明其销售过程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败诉风险。
保险诉讼。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审理聚焦的重点不一致,表现如下:一是审查内容重点不同。一审法院审查重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二审法院审查重点在于A的驾龄、车险投保和理赔经验、对酒后驾车常识和法规了解程度、保险行业保单印制形式惯例等综合情况。二是援引法律依据不同。一审法院援引了《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两项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二审法院援引了《道路交通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等两项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判决书对于支持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酒驾”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具有积极示范意义。二审法官结合此案,叮嘱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叮嘱保险公司遵守保险经营规则。
风险预防。上述案件是一起“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了B某家庭结构中顶梁柱成员丧失生命,虽然可以获赔20余万元,但对于维持家庭生计、赡养年近九旬的老人无异于杯水车薪,更是对受害者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人间悲剧。肇事者A也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自己仍需要赔偿15万余元。透过事故,其根源还是在于驾驶者A无视法律规定、无视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酒后依然驾车,在具有多年驾龄、多年购买保险、理赔经验的前提下竟然在一审中辩称不知道“饮酒不能驾车”这个基本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通过这个案件,折射出针对“酒驾”行为管理工作,宣传力度要加大、检查频度要增加、惩处措施要严厉,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以期减少酒驾、减少事故。
意义建议
吃一堑,长一智。吸取上述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围绕提高保险经营能力、适应诉讼审理、强化社会治理目标,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制度技术并举,夯实经营基础。针对上述案件中存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4S店工作人员代签名、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保单原件等问题,本着夯实经营基础原则,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对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人代签名检查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代签名现象;2.全面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监管规定,实现对全险种、全渠道的销售保险行为录音录像,全程记录销售过程,从源头上铲除代签名土壤;3.反思败诉案件,建议保险行业协会在法院的指导下,制定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责任免除告知指引、如实告知义务询问事项指引等,厘清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期提供相应证据支持,预防败诉风险。通过上述制度技术手段,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减少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对于销售过程的事实争议。
二是研究改进并举,适应诉讼审理。针对上述案件审理中一、二审法院审理重点差异的现象,综合大量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件尤其是败诉案件,为更好应对此类诉讼案件,不妨采取以下措施:1.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司法解释,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员对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从应对诉讼案件角度规范保险销售行为;2.以案为鉴,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完善保险合同条款,将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统一到现行《保险法》(2015版)第三十条界定的“通常理解”上来,切实推进保单通俗化建设。通过提高保险公司的诉讼能力,准确表述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范围,尽量减少保险纠纷及诉讼案件。
三是治标治本并举,提高治理能力。针对酒后驾驶行为屡屡引发交通事故现象并诱发负面连锁事件,本着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预防事故风险的目的,不妨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检查频度,打消“酒驾”侥幸心理。交警加大检查频度,是治标之策、无奈之举,以期尽量减少驾驶员“酒驾”现象。2.实行联合惩戒。建议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将“酒驾”行为列入联合惩戒事项范围,从治本上提高驾驶者遵守道交法等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通过源头治理,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无谓的社会治理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