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保险理赔中关于高处(空)作业的认定依据
发布时间:2019-04-04 来源:山东智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点击: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保险理赔案例中,不乏保险公司以出险人“因高处(空)作业发生的保险事故”为由拒赔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是否真正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要看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或者“特别约定”中有没有相关的约定且是否注明了相关执行标准或者依据。以下观点供广大客户参考。
    1、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载明“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条款“释义”中对“高空作业”有定义的,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时“坠落高度基准面”距离“最低坠落着落点”的垂直高度符合条款释义“高空作业”定义范围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
    2、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仅载明“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对“高空作业”进行定义或者明确解释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则显失公平。
    3、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部分明确载明“被保险人因从事高处作业导致的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时“坠落高度基准面”距离“最低坠落着落点”的垂直高度符合《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2008“高处作业”定义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
    4、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部分仅载明“被保险人因从事高处作业导致的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但没有注明执行标准或依据的,该“特别约定”因高处作业定义不明晰应视为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
    5、《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2008)关于“高处作业”的定义:
   (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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