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体获知,有位消费者刚刚买了3个月的新车就在外地被盗,当他准备报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得知4S店没有为他代买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在得知情况后回复,由于他投保的车险“全险”中没有包含“盗抢险”,所以不能进行赔付。可当初消费者让4S店投保时,4S店承诺为其投保“全险”,结果没有购买全车盗抢险,而消费者已对投保险种签字确认,如今车丢了,还有12万元购车款等着他分期偿还,消费者陷入尴尬和无助之中。
随着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不少人愿意多花些钱为爱车投保一份车辆“全险”,认为日后不管发生什么事故,都能顺理成章地从保险公司得到全额赔偿。然而,真实的保险案例告诉人们,结果并非如此。
一位私家车主清晨送孩子上学,在他准备发动汽车时,孩子看见汽车的前机盖松了。他立即下车查看,这才发现,轿车被人撬坏了,后备厢的锁芯脱落在外,根本无法打开。之后报警,民警勘查过程中,发现盗贼撬开前机盖,先破坏了汽车报警装置,而后撬开了他的后备厢,所幸车内并无贵重物品,只是车锁和报警装置都被破坏。确认物品受损情况后,由于事前为轿车上了全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因而,随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没有料到,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场核实后,告知车锁被撬不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因此不能赔偿。无奈之下,他只得自掏腰包更换了整套的防盗系统。无独有偶,另一位市民的本田轿车后备厢遭人撬盗,庆幸的是后备厢内没有贵重物品,所以损失不大,但车锁完全损坏,用钥匙根本无法开启。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得到的答复几乎一样,车锁被撬也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据专业人士介绍,保险公司此举依据的是机动车盗抢险条款,其中明确规定,机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引发的车辆损失。与之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均属于盗抢险的除外责任,即不负责赔偿部分。以上两个案例都不属于全车遭盗抢,所以不能赔偿。而客户投保的车损险则是按照车主自身责任事故原则来理赔的,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只对车主在行车过程中遭遇事故造成的车身损伤给予赔偿,车锁受损并非行车过程中引发的车体受损,同样不能予以赔付。
其实,上述情况并不鲜见,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不少车主在投保时片面听信保险业务员或经纪人的过分渲染之词,对车险主险和附加险的具体内容知之不多,以偏概全,先入为主,认为投保险种越多就能多得到赔偿,加之目前保险市场上所谓的车辆全险仅仅是一个模糊概念,因为界定不清晰,定位有偏颇,范围不准确,一些人把车损险、商业三责险、全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这四种险种作为“全险”推销给车主,可眼下车险的主险和附加险种加在一起有二十余种之多,诸如玻璃破碎险、自燃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涉水险、4S店特约维修保险、划痕险等,一辆车几乎不可能投保全部险种,这也导致车主对“全险”产生了误区。在夏季多地接连出现大暴雨过后,部分车主在办理索赔时,时常遇到个人认为投了“全险”,实际上连至关重要的“涉水险”都没投保的现象,让保险公司很为难,因为车辆受灾值得同情,尽快理赔也是天经地义,但受损却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只好费尽口舌解释,耗费了宝贵的时间精力。近日,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车险没有“全险”概念,由于一些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不甚了解,或者受个别销售人员的误导,认为所谓“全险”就是把所有的风险都承担了。事实上,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明确的,既有可保风险,也有不可保风险,有些风险没在承保的责任范围之内。
二是车主作为投保人同样是保险合同的一方,自身有应该履行的义务,而熟知条款内容就是其中之一,比如,机动车盗抢险的保险单背面就标明了保险公司只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全车盗抢损失赔偿,不负责车辆某个部件被盗抢的损失。车损险中的除外责任也清晰列明投保车辆因涉水造成发动机损坏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其他车险条款大抵如此。尤其需要提醒的是,每个车险险种都有其除外责任(即不负责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便你的车辆投保了所有险种,保险公司仍然对有些灾害事故或涉及其他因素不负责赔偿。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执行奖惩机制,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把保险的真实情况告诉投保人,不能受利益驱使,先入为主,以偏概全,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应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听其言还要观其行,在把基本条款搞清弄懂的基础上,合理选择险种,明晰保险责任,依法维护权益,避免陷入误区,为爱车系上一条放心无忧的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