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郑州市的刘女士通过一家合乘信息平台搭乘一辆汽车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伤。刘女士出院后,要求除了两辆车的司机外,合乘信息平台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定,合乘信息平台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合乘信息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中一方肇事车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院判决,该肇事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合乘信息平台不担责
2016年11月20日下午,郑州市的刘女士使用“滴滴出行”应用程序中的“顺风车”软件与司机崔某达成一致,双方约定刘女士乘坐崔某的汽车出行,崔某驾驶车辆行驶途中,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坐在车上的刘女士受伤后被立即送往附近一家医院进行救治,她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皮下血肿。
事后,郑州市交警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车司机崔某和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女士无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刘女士出院。出院后,她要求两车司机和有关保险公司及合乘信息平台都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承担她的各项损失7万多元。由于几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将几方告上法庭。
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查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系APP“滴滴出行”的运营商,该运营程序中包括“快车”“出租车”“顺风车”等内容。该法院审理后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汽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事发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做出相关规定。所以,在本案中,小桔公司仅仅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其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陈某车辆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刘女士的全部赔偿责任,共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1.1万多元,小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再审,保险公司应理赔
在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上诉请求中,刘女士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桔公司为信息服务平台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依法改判小桔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她在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后,司机崔某接受“滴滴出行”指派为她提供顺风车服务,崔某是在履行客运合同中发生的事故,“滴滴出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在二审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桔公司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小桔公司不承担本案过错赔偿责任无不妥之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刘女士承担。
“在一般人的理解中,认为通过合乘信息平台搭乘顺风车,出了事故,信息平台就该承担一定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无过错就无需担责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制原则。”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戎志亮律师说,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只有确定了其中一方有过错,而且其过错行为对对方的伤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认定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合乘信息平台已经对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履行了严格审查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当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合乘信息平台没有履行严格审查义务,让无驾照的人承担了运输任务,或者是汽车本身有问题,这样才能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这个责任也是比较小的,因为对乘坐人造成伤害的毕竟还是当事司机,并非是信息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两审法院最终都判定让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女士的损失。在二审判决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肇事一方车主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太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刘女士予以赔偿,崔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类似于刘女士的案件并非个例,在这一类案件中,关于顺风车事故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定性都成为争议的焦点,有部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运营状态为由拒绝理赔。对此,戎志亮律师说,在这一类案件中,保险公司以顺风车参与营运为由拒绝理赔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没有法律依据。“顺风车是一种善意的互助行为,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车辆资源,分担的一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油钱,而不是通过计算里程和时间来收取费用。顺风车的出行线路也比较固定,而不是根据乘车人的需求,想去哪里就去哪里,是一种值得倡导的分享经济模式,对社会、对个人都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