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26日电 (陈伊昕)“张三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约定受益人为配偶李四,后来张三与李四离婚了,又再婚,他再婚的配偶是王五,这个时候,应当以李四为受益人还是以王五为受益人?”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26日给出答案:将按照没有指定受益人处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
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一司法解释将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今天发布的《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
其中,确定受益人,直接影响到保险金的归属。现实生活中,如果格式条款不够规范,或者被保险人身份关系变化,对受益人的确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刘竹梅说,实践中格式条款约定的受益人通常是法定,有的是法定继承人、配偶等等。特别是在法定的问题上,我们实务当中有很多争议。对此,《解释三》第9条作了一个统一的规范。
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针对第三种情形,刘竹梅进一步举例:“张三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约定受益人为配偶李四,后来张三与李四离婚了,又再婚,他再婚的配偶是王五,这个时候,应当以李四为受益人还是以王五为受益人?”
“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与姓名一致,是确定受益人的条件。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关系与约定的姓名不一致了,这时候就应当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明确,没有指定受益人。”刘竹梅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在这种情况下,这份保险金最终该如何处理?
中新网记者查阅发现,《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针对上述张三的案例,刘竹梅发布会后接受中新网记者追访时指出:将按照没有指定受益人处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
最高法民二庭法官林海权向中新网记者进一步表示,在上述张三的案例中,在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如果不存在遗嘱继承,这部分保险金将走法定继承的程序,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将得到这部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