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产质险与产责险有别
发布时间:2015-06-05 来源: 上海金融报 点击:
    在消费者对高质量产品的追求与现实产品质量堪忧的矛盾日益突出的当下,产品质量在今天已成为一些企业的“软肋”。对此,保险业内人士建议,不只是产品制造企业,包括产品销售商或修理商,在销售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都应及时预见日后有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来转嫁风险。
  促成双赢所谓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该险种的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据了解,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如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具体可由保险双方根据产品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及转移价格为依据)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该险种的保险期限因产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异,一般是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譬如,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3年。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消费者的产品责任意识日渐增强,越来越多企业意识到他们面临更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能促成消费者及企业双赢。一方面,能增强人们消费或使用产品的安全感,有利于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投保该险种,有利于企业迅速赢得顾客,打开产品销路。同时,也能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投保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当然,虽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能为企业转嫁相关风险,但投保企业需要注意,该险种的理赔范围也是有所限制的,以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为例,其在保单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明确,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但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用户和消费者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被保险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以及,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等,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勿与产责险混淆
  保险业内人士提醒,有些企业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混淆。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风险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
  处理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出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同
  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而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再从受损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而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
  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了解了两类险种的不同之处,有利于企业明确投保的目的和目标,从而使保障能够契合企业对保险的针对性要求,同时能降低相应的消耗,提高利润。
 
Copyright © 2024 山东智诚惠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2026573号
关于智诚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