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了《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的推出,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此次改革主要有以下四大看点。
提升精算定价能力,破解“高保低赔”难题。示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按照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将其修改为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在赔偿处理中,不再约定车辆全损按照出险时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时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则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但不能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约定。示范条款明确了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这一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
这一改变看似简单,实际上保险行业经历了20多年的实践、摸索和尝试,在不断积累历史赔付数据、提升精算定价能力、建立统一车型数据库等基础上才得以实现。
力求条款清晰表述,走出“无责不赔”困境。现行条款中约定了“代位求偿”,又约定了“按责赔付”,暂且不去争论二者之间的矛盾纠结,关键在于消费者车辆遭受损失时,到底能否得到最方便、快捷、全面的赔偿。
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由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同时,将车损险条款中易引起歧义、影响“代位求偿”实施的“按责赔付”表述删除,保证了条款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使行业和消费者共同走出了“无责不赔”的困境。
扩大被保险人范围,避免“三者难赔”尴尬。现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这种表述自1951年《电车保险条款》中“一般人身伤害时依法应付之责任,被保险电车在行驶中,致使他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延续至今。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争议。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其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是被保险人,而当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第49条规定,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则应由驾驶人承担,除非所有人有过错。驾驶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所有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约定,保险公司无法赔付这种损失。由此,产生争议。
在此次示范条款修订过程中,将该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改,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前面“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相衔接,即明确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可赔付。从而避免了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出现“三者难赔”的尴尬。
突破三者赔偿原则,解决“家人不赔”困惑。在现行第三者责任险中规定,被保险人和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第三者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在实际赔付过程中,遭受到消费者的质疑,为什么撞了自己的家人保险公司不赔?查阅历史条款,发现类似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56年《汽车保险条款》中“……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下列各项人员应予除外:甲、被保险人之家属。”条款变革后规定“私有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在1999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对为何“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赔作了解释:“本条必须掌握这样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为什么?因为即使赔款让被保险人获得,有可能发生为获得赔款而故意制造事故、获取不当得利、产生道德风险。从条款设计本意,防范道德风险方面看,这种约定可以理解。但是否人性化,需要进一步考量。
在这次示范条款修订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目前我国汽车拥有量快速提升,各类事故都有可能发生,如果还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将风险防控、风险识别的工作交给被保险人,已经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更不符合以人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因此,大胆创新,突破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原则,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纳入第三者范围内,彻底解决了“家人不赔”的困惑。这标志着保险行业正在从让客户自己证明无风险、无欺诈,改变为通过行业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去发现风险、识别风险、防范欺诈行为、杜绝非法获利,不再“一人生病,众人吃药”。保险行业的经营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
“名词”解释
高保低赔 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整车被盗或发生事故后造成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现行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无责不赔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人不赔 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