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在顺义区通顺路某加油站出口,宋某无照驾驶的小轿车与卢某逆行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后乘坐卢甲)相撞,造成卢某、卢甲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宋某逃逸。经认定,宋某主责,卢某次责。后卢某将宋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19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卢某诉称:2016年8月,在顺义区通顺路某加油站出口,宋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北行驶,适有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小轿车前部与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支队认定,宋某负主要责任,卢某负次要责任。经查,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90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按照80%的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宋某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辩称:认可交通队主次责任认定。宋某无证驾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卢某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头盔且逆行,车速很快并撞到宋某所驾车辆,宋某仅同意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宋某投保时就无驾驶证,保险公司仍接受了投保,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了刑事处罚,不同意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被告为原告垫付了79000元,要求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事故经交通支队查证核实,宋某系无照驾驶小轿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卢某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系逆行,且违反分道行驶规定;卢某和卢甲均未戴安全头盔。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中,被告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对于原告卢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鉴于本次事故涉及多人伤亡,交强险限额予以酌情分配;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已对此免责情形尽到了提示义务,商业三者险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对于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法院酌定由宋某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卢某自行负担30%的责任。
原告卢某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理合法,法院均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宋某已负刑事责任并已实际服刑,故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予以支持。其余费用法院予以酌情支持、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卢某8万余元,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卢某51万余元(已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的7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