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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开车门撞伤人 商业险免赔
    发布时间:2017-06-23 来源:中国保险报 点击:
    “开车门之前,一定要认真观察周围的情况。”庭审结束,法官提醒大家说。郑先生用力地点了点头。这场官司,给他好好上了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课。
      浙江海盐的郑先生和何女士两家住同一个小区,孩子又是同班同学,所以经常相互帮忙接送。
      2016年7月23日傍晚,天下着雨。郑先生临时接到何女士的电话,请他帮忙顺便带自己儿子阳阳回来。和往常一样,郑先生愉快地答应了。
      这原本是一次稀松平常的“代劳”,没想到却出了意外。当时,郑先生把汽车临时停在路边,阳阳开左后车门时,没见到沿途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结果发生了碰撞。经诊断,骑车的姜大妈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鼻梁损伤等。
      交警部门认定,郑先生、阳阳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姜大妈无责任。
      2017年1月,姜大妈将驾驶汽车的司机郑先生、开车门的阳阳、阳阳的父母,以及郑先生所投保的海盐人保财险一并诉至海盐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过程中,大家对事发经过、姜大妈受伤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但在如何划分赔偿责任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阳阳父母说,儿子在事发时还不到13周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他们已将监护权暂时移交给了郑先生,应当由郑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郑先生也觉得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阳阳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赔付。“不过,当时没有提醒阳阳小心开车门,我自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郑先生说,由于自己没有尽到提醒和注意的义务,如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阳阳所造成的损失,他愿意对阳阳应承责的部分分担30%的赔偿责任。
      海盐人保财险认为,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赔付范围只限于被保险人和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同意对郑先生在交强险之内应付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只需承担合同约定内的义务,保险理赔的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造成的事故损失,因此对郑先生、阳阳父母的答辩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由海盐人保财险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姜大妈4.1万元;郑先生和阳阳分别对交强险之外赔付不足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郑先生自愿承担阳阳应负责任的30%,所以阳阳最终应赔付姜大妈9500元。不过,阳阳还是未成年人,这笔钱还是由他的父母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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