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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车出事故 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3-01 来源:未知 点击: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车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北京市三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执行拘役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判决。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5日晚,郭某酒后因代驾司机未能及时赶到约定地点,便心存侥幸心理,酒后亲自驾车回家。后郭某在驶入小区地下车库时,与盛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两辆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盛某下车查看车辆损坏情况时发现郭某满嘴酒气,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后立即对郭某进行盘问,面对手持执法记录仪的民警,郭某情绪突然变得异常激动,不仅对民警破口大骂,而且持续采取推搡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最终造成民警刘某、吴某身体受伤。后经鉴定,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4mg/100ml。
      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理期间,经过法官的说理、教育,郭某对自己酒后驾车甚至妨害公务的行为懊悔不已,连声说都是酒精惹的祸。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酒后驾车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其不仅不知悔改,反而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更是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严惩不贷。故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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