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的马女士与骑摩托车的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马女士受伤,但双方当场未报警,而后产生争议。马女士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马女士和王先生承担的责任分别为30%和70%。
原告马女士诉称:2015年9月15日7时30分左右,马女士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要过马路,绿灯亮时,马女士骑车正要过马路,被王先生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受伤。马女士被送往昌平区某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后脑神经反应、头皮下血肿等。马女士认为,王先生驾驶摩托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尽安全义务,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和王先生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82053元。
被告王先生辩称:他骑摩托车是正常行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女士骑自行车闯红灯,由西向东过马路,与他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及时将马女士送往医院检查并支付检查费用。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马女士不仅闯红灯行驶,且骑行通过机动车道,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马女士受伤,王先生将马女士送到医院救治,但没有报警,双方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存在较大的争议,王先生作为车辆驾驶人未报警,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对该事故做出责任认定,王先生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王先生辩称其无过错,法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马女士自认通过人行横道时未下车推行,法院认为,马女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王先生承担70%的责任,马女生承担30%的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保险公司赔偿马女士经济损失共计21763.52元。
启示:
现在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如果有人员受伤,要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同时也需及时保存证据,标明车辆位置等,否则即使自己没有过错,也可能因为难以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非机动车及行人也应遵守交通规则,若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也应按过错的大小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