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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他人车辆出事故 车辆承保公司赔偿合理损失
    发布时间:2017-02-22 来源: 中国保险报 点击:
        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李某乘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京认定吴某负全责。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李某将吴某、小型轿车车主田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4月,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商场处,被告吴某驾驶登记在被告田某名下的小型轿车与郭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自行车的乘坐人李某受伤、手机损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吴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吴某驾驶的涉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治疗,且定于2015年5月的婚礼被迫取消。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被告除缴纳第一次的医疗费外,拒绝承担任何费用。现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共计52万余元。
      被告吴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吴某驾驶的涉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吴某与田某系朋友关系,吴某驾驶的涉诉车辆为田某借用给吴某使用。
      被告田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吴某驾驶的涉诉车辆为田某借用给吴某使用。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田某同意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吴某驾驶的涉诉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田某同意赔偿原告李某因涉诉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法院不持异议。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基于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李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50万元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吴某、田某连带赔偿。
      综上,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1万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8000余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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