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险不针对身故”为由拒赔丧子母亲8万元
中山中院按“有利投保人”原则判保险公司败诉
广州日报中山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颖清) 中山的冯女士为儿子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儿子保险期间因交通事故丧生,但保险公司却以“伤残能赔,致死不能赔”为由拒赔。冯女士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中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冯女士为儿子购买的人身保险,其中包括意外伤害险,保额为8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了冯女士的赔偿要求,称其投保的险种组合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冯女士在庭审中称,“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说明这份保险不含身故的情况。投保单上也明确标明本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以我应获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则坚称,冯女士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是针对意外伤害导致伤残而非身故,并没有法律规定意外伤害险必须含有身故险责任,中国保监会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中,身故与残疾责任也是并列关系,在意外伤害中是属于可选性质,并非二者都须包括在内。至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说法,保险公司则辩称这一栏是格式单证的常设栏,适用于所有的个人短期保险业务,并不针对冯女士。
中山中院判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保残疾保险责任,不承保死亡保险责任”的问题。经查明,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示涉案意外伤害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责任;投保单背面的“声明与授权”栏也未表明涉案意外伤害保险不包含死亡保险责任。此外,投保单也表明涉案意外伤害保险明显包含死亡保险责任。
法院因此认定给付保险金的范围应包括致残和身故的情形,判决冯女士胜诉。
法官说法
存在多种解释时
应作有利投保人的解释
中山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阮碧婵认为,保险条款理解上存在争议,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本案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并未作出涉案意外伤害保险“只”或“仅”承担残疾保险责任等排他性约定。《个人短险业务专用投保单》及《险种组合保险单》均注明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