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开了一个“没有门头”的汽修厂,他与同行夏某共同出资购买了多辆二手车,私刻交警部门印章、购买大量不记名电话卡,假发票等。利用混迹在理赔中心的“黄牛”朱某,另两名汽修工,分属不同保险公司的4名定损员,分工合作进行诈骗20多起。11日,上述9人因涉嫌诈骗、保险诈骗被公诉,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上,公诉人宣读了由傅某参与或指使他人参与的诈骗案和保险诈骗案。从2011年12月10日晚开始,夏某和两名同伙开了3辆轿车,在雨花台区丁墙路故意制造了一起三车相撞的事故,并到保险公司理赔,成功骗取2万余元。此后,傅某利用自己开修车厂的便利,多次编造、制造或指使人制造类似的事故。
2014年3月19日晚,夏某与傅某事先合谋。由傅某驾驶别克轿车在南京三桥收费站时,故意撞击由夏某驾驶的宝马轿车的尾部,导致该车的车头再次撞击停在收费站的一辆货车,造成三车追尾。傅某使用伪造编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金6万多元。此外,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曾看到傅某在修理厂敲碎一辆宝马车大灯,然后打电话让保险公司来定损。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傅某等9人编造或制造此类案件26起,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60余万。
检方认为,案件中的其他几人明知傅某从事诈骗或保险诈骗,仍然分工合作也属共同犯罪。其中,夏某负责修车,傅某修理厂的两名雇工有时也帮忙撞车,或提供办理保险所需要的材料,“黄牛”朱某提供虚假交通事故认定材料。杨某等4人是分属不同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有了他们做“内应”,傅某等人多次成功骗取保险赔偿。甚至保险定损员张某还提供了自己的车参与了3起事故,并从中得到18000元好处费。后来保险公司发现不对劲,就报了案。警方调查后将几名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
在量刑上检方认为,这9人属共同犯罪,涉嫌的罪名为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建议对傅某量刑10年半至13年半,张某量刑3至5年,其他人则1至9年不等,另外各处罚金。当天庭审持续到下午3点,9个辩护人分别为他们作了减轻处罚的辩护。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