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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时已患重疾 仍可按具体规定参保
    发布时间:2015-01-23 来源: 南方报网 点击:
        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深圳目前已建立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总体待遇较高,但仍存在部分参保人医疗负担较重的现象,一些疾病危重、治疗期长导致其费用过重,参保人患大病后,因使用较多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自费药品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针对该问题,19日,深圳市社保局发布《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根据办法内容,深圳将通过政府采购、集体谈判的方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推出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该保险待遇范围覆盖医保目录内和目录外的费用,充分保障不同群体需求。
      据该市社保局解释,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两个方面的费用: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资金支付70%;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时使用自费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时,如一些癌症靶向药物等,由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报销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据悉,自费药品目录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和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共同确定并予以公布。采取统一购买形式,参保人若不想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也可申请取消。但若再想参加的,给予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以避免少数人“不生病时不参加、生大病时突击参加”。
      此外,商业保险机构的净利润率按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定在一定比例,多出来的资金则转入下一年,次年可降低保费或提高待遇。因此,该保险参保费用存在浮动可能。
      记者了解到,深圳此次将推出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对个人参加商业保险而言,费用将更低,即使个人缴费费用也不高,易于参保人接受;与商业大病保险有所区别,参保人参保不受体检门槛限制,即使在参保时已患有重疾,仍可按具体规定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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