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开车不慎轧死儿子,保险公司却拒赔。日前,温州中院维持了瑞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8万余元,孩子父亲负担案件受理费。
去年10月24日,瑞安东山的崔女士去理发,便将1岁多的儿子小郭交丈夫郭某照顾。下午2时许,郭某在修理重型自卸货车时,小郭在一旁玩耍。结果,郭某移动货车时,不小心轧到了儿子,致其身亡。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郭某的货车曾以挂靠的渣土运输公司的名义投保了12.2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今年3月4日,崔女士以其丈夫郭某、渣土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瑞安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6.6万余元;郭某和渣土运输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焦点一:崔女士能否将郭某作为被告起诉?
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小郭因车祸而亡,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应该是受害人的父母。崔女士作为单独原告且将郭某作为被告存在矛盾,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崔女士作为受害人母亲,有权索赔,是适格原告。郭某具有身份的双重性,由于郭某在本案中明确同意由妻子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故应视为其放弃其赔偿权利人的资格。郭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焦点二:作为父母,应该承担多大监护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小郭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父母未尽必要的监护职责,任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郭在道路上玩耍,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酌情确定崔女士自负30%的责任。
焦点三: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小郭系郭某之子,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及其家庭成员”范围,所以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免责。
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如何进行明确说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格式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