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118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在法律上,保险经纪人是保险行业内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唯一代表。智诚保险经纪始终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用实际行动践行保险经纪人这一法定义务。
客户驾驶鲁A****仓栅式货车在济南绕城高速南线发生交通事故,标的车撞上护栏然后侧翻。事故造成标的车严重受损,并造成高速护栏损失28000元。同时,机油、柴油泄露后造成路面污染,损失3000元。标的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时标的车及驾驶员无免责情形。
1、交强险赔付2000元
2、商业险三者险赔偿26000元。(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28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2000元)
3、路面污染为责任免除,3000元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
1、该事故三者损失合计31000元,根据《安全法》76条规定,交强险先行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交强险应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
2、路面污染损失3000元,因交强险不免责,故应在交强险项下先行赔偿2000元【交强险条款】,剩余损失1000元及护栏损失2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核定赔偿。
3、因路面污染损失商业三者险免责【示范条款第二十五条(一)】,故商业三者险仅赔偿护栏损失28000元。
4、路面污染损失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1000元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经客服部与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沟通,对方修正了理赔方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了路面污染损失2000元,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护栏损失28000元。该事故协调的结果,又一次体现了智诚人的专业能力,以实际行动诠释了经纪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代表的法律定位,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