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在路边维修的大货车突然向前驶去,将正在车底修车的修理工黄某碾压,造成黄某十级伤残。黄某将大货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方赔偿其损失3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因黄某自身过错故判决黄某自担70%的责任,王某、赵某及某运输公司连带承担30%的责任,同时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黄某的损失。
黄某诉称,其受所在修理厂指派前往修理坏在路上的大货车,刚钻进车底准备修理,大货车竟突然向前驶去,将黄某碾压,造成黄某股骨骨折等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故黄某将司机及实际车主王某、另一实际车主赵某、大货车所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方连带赔偿其损失。
王某辩称:黄某是专业修理人员,应该知道如何进行安全修理,事发时自己并不在车上,此事与其无关,故不同意赔偿黄某的损失。赵某辩称,赵某和王某是车辆的实际车主,事发时是该修理厂同一天第二次修理该车了,说明第一次根本就没有将车彻底修好,其不同意承担黄某的损失。某运输公司辩称,车辆是无偿挂靠在公司名下,车辆的盈亏公司均不参与,即使有责任也应由实际车主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属于工伤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某没有做到安全谨慎义务,与他人无关。车辆虽在公路上,但应视为修理场所,黄某的损失不在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符合法律对交通事故定义的情形,且事发后交通队已作出事实认定。本案中,黄某作为专业的车辆维修人员,修车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车辆,是造成自身伤害的主要原因;王某、赵某作为实际车主,没有尽到对车辆定期维修保养以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且事发时王某作为驾驶员亦存在一定程度的操作不当。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本次事故由黄某自担70%的责任,王某、赵某及某运输公司连带承担30%的责任,同时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黄某的损失。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