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实习期内驾驶车辆上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尚在实习期不得单独上高速为由,拒绝理赔车辆商业险。近日,浙江嘉兴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责情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5万余元。
实习期未满上高速出了车祸
原告浙江某服饰公司为公司所有的奥迪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止。去年10月16日,处于驾驶实习期内的该公司员工赵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申嘉湖高速公路101KM观音桥枢纽段发生碰撞他人车辆的交通事故。
高速执法部门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高速公路行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一定距离之规定,赵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之后,由于保险赔偿没有达成协商处理,服饰公司将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争议焦点
实习期上高速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车方和保险公司将争议焦点集中在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驾驶员赵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处于驾驶证实习期内,其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规定,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车方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双方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没有关于“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责情形,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保险公司免赔条款没明确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明示。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采取列举形式,但免责条款列举情形中并无驾驶人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于赔付的约定。
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上述免赔情形的前提下理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