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出租司机利用打车软件揽活 交通事故后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12-26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点击:
    一日深夜,王某一行人吃完饭后通过“滴滴出行”预约出租车,李某以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京牌的出租车接单,却驾驶车牌号为冀牌的小轿车来接王某一行人。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故王某将李某以及出租车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79万余元。
        原告王某诉称:某日深夜,王某一行人吃完饭后通过“滴滴出行”预约出租车,李某以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京牌的出租车接单,却驾驶车牌号为冀牌的小轿车来接王某一行人。因为当时已近半夜,天在下雪,王某一行人并未发现问题,直接坐上车回家。后车辆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王某所乘坐车辆驾驶人与三乘客均受伤。该起事故由李某与赵某负同等责任。李某系某出租车公司的正式员工,京牌的出租车系某出租车公司管理的运营车辆,且在“滴滴出行”平台上实名注册开展出租车运营业务。事发时,王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约出租车,李某以某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接单,王某出于对某出租车公司的信任,乘坐了李某驾驶的车辆,李某在从事运营活动过程中给王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某出租车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被告李某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原告预约的是出租车,但是原告发现来的并不是正规出租车而乘坐,所以原告也存在过错。李某在某出租车公司做临时替班司机,工作时间为1年左右,未签有劳动合同,事发时系借用他人的车辆,不在某出租车公司工作后,并未在“滴滴出行”手机应用中注销出租车的信息,如接到派单,会使用其他车辆接送客人。不认可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出租公司辩称:事发时李某不是我公司员工,且事发车辆不是我公司车辆,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如何注册“滴滴出行”手机应用、司机离职后如何注销注册信息某出租车公司代理人均不清楚。原告当时半夜上车时,意识清醒,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知道所上车辆不是正规车辆,且车牌号不是我公司车牌,所以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原告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共计72万余元。
        王某的上述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赵某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法院酌定李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以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为由,要求某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发生事故时李某并非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驾驶的车辆并非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并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本次事故,故某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使用手机软件预约出租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出行方式,某出租车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公司,应对其公司管理的出租车司机注册、注销相关手机软件加强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Copyright © 2024 山东智诚惠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2026573号
    关于智诚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