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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说“不”!
    发布时间:2018-09-03 来源:中国保险报 点击:
    近日,一起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的案件引起了媒体和网友的关注,事发时的视频也看得人心惊胆战。8月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针对此类案件特点,法院提出法律建议。
    超速追逐竞驶酿事故
        2018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灰色北京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后,载客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口西时,因其向右变更车道与董某某驾驶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别挡,后二人驾车在本市阜石路高架桥超速追逐竞驶(经鉴定,张某某在部分路段的行驶时速达到135.0km/h~144.0 km/h,董某某在部分路段的行驶时速高于118.4km/h)。当二车行驶至石景山区阜石路高架桥喜隆多商城对面时,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董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某的车辆先后与正常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华林牌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王某某驾驶的猎豹牌指挥车发生事故,后撞到高架桥旁边的水泥隔离墙停下。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头皮血肿,经鉴定属轻微伤;造成华林牌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猎豹牌指挥车损坏,修复价格分别为人民币72909元、人民币13420元。当日,张某某、董某某分别报警,均被民警查获。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年7月14日,张某某、董某某分别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和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与他人驾车超速追逐竞驶,且造成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受损及他人受伤的后果,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念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再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综合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认定危险驾驶罪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小汽车逐渐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随之相伴的违法驾驶行为也越来越多,恶性交通事故案件时有发生。为此,2011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增加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在以上案例中,张某某和董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且系在城市公共道路上行驶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如何理解刑法上追逐竞驶及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在案件的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意见,机动车辆驾驶人出于比拼驾驶技术(竞技)、追求飙车的刺激感、相互较劲(俗称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可能影响到其他机动车辆行驶安全,危害到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应认定为追逐竞驶。本案中,张某某因存在不文明超车并线的情况,董某某见状亦未控制自己的不满情绪,与张某某产生矛盾,后张某某的部分行为再次激怒董某某使其更加不甘心,遂产生将张某某车辆别停的想法,后二人便开始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很明显二人主观上都是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曲折穿行、多次并道、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以认定两位驾驶员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
        那么到底追逐竞驶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情节恶劣呢?法院认为在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列举式明确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追逐竞驶中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程度,扰乱沿途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或居民生活秩序的情况,引起人员、车辆恐慌的程度,足以威胁途经人员、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状况综合确定。案件中,追逐竞驶的路线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口一直持续至石景山区阜石路喜隆多商场附近,竞驶路线持续近5公里;阜石路作为城市快速路,事发路段限速为80公里/小时,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某所驾车辆速度达到135-144公里/小时,董某某所驾车辆速度高于118.4公里/小时,即张某某超速68.75%-80%,董某某超速48%,张某某和董某某的行为明显属于超速行驶。此外,二人在道路上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已经危害到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造成王某轻微伤及两车损失的情况充分说明足以威胁途经人员、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足以引起同道路行驶车辆的恐慌,应认定张某某和董某某为情节恶劣。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的态度、主观恶性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二人作出不同的判决。张某某所驾车辆内搭载着一名乘客,未考虑到乘客的安危,且本案系因其有不文明驾驶并线行为所引发,其行驶速度也高于董某某,社会危害程度较董某某略大,故法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多措并举平安出行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是违法驾驶行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醉酒驾车和追逐竞驶的飙车等危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发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驾驶者出于竞技、斗气、追求精神刺激等心理,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为逞一时之快,酿成大祸。
        针对此类案件特点,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危险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使公众尤其是驾驶员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2.执法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危险驾驶查处工作长效机制,扩大查处的范围,变换查处地点,提高查处频率,使机动车驾驶员消除侥幸心理,自觉文明驾驶;
        3.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快速、完善的打防体系,有效查处各类危险驾驶行为。
        4.机动车驾驶员要提高规则意识,时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远离“路怒症”,不开斗气车,文明驾驶,平安出行;
        5.网约车平台等营运单位应更加注重对驾驶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营运车辆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自己和乘客的安全负责,不超速、不超载,安全行驶,远离各种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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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件常见类型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视野中,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个罪名,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追逐竞驶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刑事犯罪。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一)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具有较一般追逐竞驶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二)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社会危害更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无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资格,一定时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机动车的,如持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汽车。
       (三)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部分人为了提高车辆的动力,追求更大的惊险刺激,往往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往往会达到很高的时速,发出巨大的噪音,故对其他的交通参与人的危险更大,也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活,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四)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在追逐竞驶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往往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例如,京城名噪一时的“二环13郎”,就是以每小时150公里的速度,用13分钟在全长32.7公里的北京二环路上行驶一圈,其车速超过二环规定限速60至80公里/小时将近2倍。这种严重超速的追逐竞驶行为较之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对道路公共安全的危险更为具体,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五)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由于城市里面的道路路况较好,成为了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主要场所,例如北京的一些环路成为了追逐竞驶者所谓的“游乐场”和“竞技场”。在这些车流量大的道路上追逐竞驶,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六)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一对一的形式,也可以是多人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互相追逐,竞相行驶。多人追逐竞驶行为的情节更为恶劣,而多次追逐竞驶的行为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七)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追逐竞驶构成的犯罪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是其引发的其他后果也可以是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之一,在车流量大和行人较多的闹市区追逐竞驶,引发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交通参与者恐慌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八)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有的行为人为了逃避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的查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意图逃脱责任,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九)因追逐驾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行为人因为追逐竞驶或者飙车被查处,并受过行政处罚后,仍不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主观恶性较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司法实践的情形较为复杂,难以一一列举,例如:行为人以追逐竞驶作为赌博手段的;行为人因追逐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营运车辆追逐竞驶的,这些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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